我是一名咨询顾问,在公司工作已经一年了,现在外地设施一个项目。在三周前我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并多次向公司催促,至今尚未得到批复。日前,公司HR提出原劳动合同中有规定“顾问在项目上不能离职,如需离职需向公司赔偿项目损失(费用很高)”。现想请教:30天期满我是否可以离职?我是否需按劳动合同规定向公司赔偿所谓的巨额损失?非常感谢!
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无须公司批准,30天到期你可以办理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顾问在项目上不能离职,如需离职需向公司赔偿项目损失”的条款属非法条款,你不必理会。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只规定了两项违约金,一个是与专业培训有关(第三十二),一个是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三十三条),显然你的情况并不符合以上情形,所以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 如果离职时公司有针对你的任何不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无法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祝你好运。
如何判定是否违法?
追答看合同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