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企业规模?

企业资产已经换算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了,如何划分企业是大规模企业还是小规模企业?

根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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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9

企业规模是指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分的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一般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规模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的划型。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为数6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扩展资料


规模以上企业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对此所有的主要统计指标为: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包括销售的成品价值和对外加工费收入二部分。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总公司为小型企业,但分支机构达到中型企业的标准,分支机构应依总公司模定企业规模,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模以上企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规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经营规模

第2个回答  2014-03-11
根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4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国资厅评价函[2011003]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规模分;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2011003]313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表工;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

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11003]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003]3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办[2011003]2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国统字

[2011003]313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003]3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表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类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财政清收办

[2011003]1153号)的划分类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中未列示项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003]3117号)
一、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协定委员会、国家计划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办[2011003]2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半年统计原则上是否进行调整。
附件表 统计上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贷管理办法》的说明
五。对单户融资金总额限度内可以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微型管理,进一步操作规范,可评级、统一授信、根据提供的担保办理信贷业务、单笔业务审批通过后视同核心定等额度授信,信贷业

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此《办法》适当调整部分业务品种准入条件,企业办理商业汇电银行兑付业务,客户信用等级条件降至A+级;同时,允许将AA、AA+级信用等级认定权转至二级分行。《办法》主要内容:一、适用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金产和或有资产业务。二、授权管理: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动态管理制度。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含)以上,经一级分行核心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县级支行转授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对地市级符合条件的可得转授权,单笔业务按照超权限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对能动性强的新发放企业贷款形成不良的比率(新发形成不良贷款/新发贷款余额)达到2%的地市区县支行,由上级行发出警告和整改通知;对连续6个月不良贷款比率超大2%规模的行,由上级行调整或取消企业信贷授信业务审批权。三、客户对象:企业信贷业务客户对象是参照《大中企业标准规定》(国经贸大中小企业

[2011003]2143号)《统计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003]31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国资厅评价函[2011003]3327号)的规定划分为企业的法人客户。总资产或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符合大中滤企业标准,但是否具备法人资金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比照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总资产和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办理信贷业务,应由企业的投资人及成员集中申请生产经营承包贷款业务。四、信用等级、设计中小企业信贷评级表、并适用适当下放AA+、AA级认定权至二级分行。五、统一授信管理:主要按照担保并结合销售收入核定授信额度。六、业务流程:执行现行流程规定,但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客户提交资料、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关注的重点进行提示或规范。七、信贷担保管理:以抵押质押为主、保证为辅、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押、质押物、也可接受优良客户押供的保证担保。八、风险监控:管理行应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按月监控、按季通报下级行资产质量和业务发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求限期完成整顿经济秩序、纠正、补充资料。管理行应根据经营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等因素对授权受权行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比率达2%的行,由上级行发出警告和整治通知;取消审批授信权。九、信贷业务附表:为建设立统一的信贷业务处理标准,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表格化运作,进一步简化操作,在审批授权规范化管理下,根据企业特点,《办法》区分业务品种、对贷款、承兑、贴现等业务设计了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统计评测表,在信贷业务运作各环节,规定要求需特别说明写出信贷贷款事项的报告。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现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
国经贸中小企[2011003]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划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定与此标准不一致的企业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类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

[2011003]2143号的文件所述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类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工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中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职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中小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工资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基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统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五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划分企业规模的方法如下: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3、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4、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拓展资料:

企业规模是指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分的企业规模。企业规模一般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规模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的划型。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4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本次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具体仅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

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有13个行业门类没有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业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测算和分析而暂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其产品、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与一般行业差异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内的6个其它行业门类以及仓储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将在国家有关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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