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在某私营企业试用期工作,12月19日开始工作,直到1月18日提出辞职,一共工作31天。公司当时说试用期一个月,底薪2000元,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只给半薪,即1000元。且1000元中包括工作期间来回车费报销(工作期间车费一共花费558元)。老板不遵守当初的承诺,只给半薪,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讨回原来的薪水?老板还恐吓说要是去劳动局告他就一分钱也不给。老板说要扣除公司培训员工的费用和公司电话的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