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始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时间晚了2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亦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索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