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某地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一笔贸易,合同签订出口200长吨冰糖。信用证规定:“Shipment covering:200 tons of Rock Sugar”。受益人在议付时所提交的单据表示“200 long tons”,余额也未超过信用证规定。单到国外被拒付,认为数量单位不符。我进出口公司与议付行均认为信用 “长吨”、“短吨”等。我按长吨(而且买卖双方合同也规定长吨)计算,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并未构成单、证不符。
从案例中,得出一些在日常国际贸易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三到四个点!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