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口头通知解除但又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公司于10月17日口头通知(有录音)说因改革没有了我的岗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同意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当我提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还需要支付我赔偿金时,公司说是在与我协议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就待岗参加培训,但我原岗位并不过错且还做出过成绩。经过4次协商仍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我于11月4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已受理也接到12月11日开庭的通知,但公司于11月22号发一个通告说我旷工并限我三天内到公司上班,11月28号公司在内部发文辞退我。我自10月17日接口头通知后就一直没去过公司。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它的通告有效吗?还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我仲裁开庭时我应该如何举证?请给予指点,谢谢!

企业口头通知解除但又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那应该还是该企业的员工,可以继续上班,要求企业继续发工资。如果不想在该企业工作,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按相关法律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通知解除合同后,在补偿金的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仲裁是合法的。在没有协商成功的情况下,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仲裁时可要求仲裁委裁定后来的辞退违法。提供证据:解除通知(录音也行),协商的证据(记录等)。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一般来说只要有单位和劳动者盖章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单位的盖章和劳动者的签字。在职证明一般是劳动者在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时由单位开具的,因为在职证明有单位盖章,明确的劳动关系,所以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使用。注意在职证明一定要是真实的,确保单位不掌握能推翻在职证明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0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企业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那你应该还是该企业的员工,可以继续上班,要求企业继续发工资。如果你不想在该企业工作,你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按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08-12-03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你的情况是通知解除合同后,在补偿金的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仲裁是合法的。在没有协商成功的情况下,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在仲裁时可要求仲裁委裁定后来的辞退违法。提供证据:1、解除通知(录音也行),2、协商的证据(记录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