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试用期是到12月31号截止,单位30号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合同一开始就签了,当时30号是让我再考虑考虑的,到元旦后再和公司谈了一次,8号又谈了一次,算是软性劝我辞职吧,到今天为止也没有办理过解约手续,合同怎么算?补偿一个月工资是从解除合同当天开始算的一个月吗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是7月1号签的合同,说是三年从2009年7月1号到2012年6月30号,其中2009年7月1号至2009年12月1号为试用期。12月30号人事找我谈话,说是经理觉得我不能胜任工作,性格不合适,上班期间上网,不够努力。说现在是招工作好时间,会补偿我一个月工资。我做出了一些解释,然后问或者能不能转到别的部门做助理,人事说助理待遇会差很多,而且我专业有限制。我说让我考虑一下,人事说过完元旦让我回复。4号我去找人事,说想继续呆在公司,换岗位也可以,人事委婉地说别的部门也不一定要我。然后说会再找经理和老总谈谈。8号经理找我谈话,说就是觉得我做不了,公司一般不会强制开除,也有很多人赖着不走,但是我留着是浪费我自己时间,说希望我找更适合的工作,然后让我再想想清楚。
现在这样的情况是什么手续都没办,算是公司单方面解约了呢还是合同自动会转正了呢?还有我比较困惑的是像我毕业半年的人事年前找工作还是年后找工作比较好呢?

首先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晰。我试着回答一下。
12月31号试用期到期,单位在12月30号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通知是确定的通知,还是只是协商性的询问。这个问题很重要。
如果是确定的通知,你已经在试用期内被解除了。如果单位有正当理由,你是无法得到补偿的,只能得到试用期的工资。
如果不是确定的通知,而且试用期满后你仍在单位继续上班的,那么,你应该还未与单位正式解除合同。如果你无重大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解除合同是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而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供参考。建议看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会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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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1
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予以赔偿
如果在试用期以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补偿一个月工资并立即解除合同。

看了你的回复,试用期过长了,一般三年的合同试用期应该三个月。所以,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你应该属于正式员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11
只有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你所在公司以试用期来损害你的利益,只约定试用期,或只有很短的合同期却约定很长的试用期,都是违法的。你可以用以上条款来对付公司的坏招。如果公司与你签订无效合同造成你的损失,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所有这些,必须以你手上有合同书或者其他诸如工号牌、出入证、工作证之类的东西,来证明你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依据劳动法规来处理。没有证据证明有劳动关系,这些损失就不能依据劳动法来要求赔偿了。
第3个回答  2010-01-11
你可以看看新劳动法,不过试用期是没有什么保障的,这个公司就是在压榨劳动力,不留也好!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如果是他们一直跟你协商,软性劝辞,那还不算解约, 如果直接是告知,那你30号就被炒了~~赔偿是从合同解除当天算的,祝好运~~~
第4个回答  2010-01-11
是协商的话不是劝你辞职,等公司给你解雇书店时候你可以要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是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算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