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2.1998年11月26日,时某及某村委会为保证朱某在王某处购买鸭饲料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订。担保最高金额为5万元,保证期限为同年11月26日至1999年1月28日,若朱某到期不能付款;由时某及某村委会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朱某及即在王某外购得鸭饲料计款4万余元,并当场给付1万余元,余款3万元未付。1999年1月20日书,朱某不辞而别,下落不明。1月25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时某

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后因王某未交纳诉讼费。该院于同年4月20日书面裁定按撤诉处理。2001年4月6日,王某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时某承担保证责任,给付欠款。
问题:
时某属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1、时某属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时某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属于属连带保证人,超过的部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2、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一般保证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他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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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4
是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第2个回答  2010-06-04
时某与村委会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