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先违约,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

本人04年开始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直至现在有6年半,从05年开始签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直到2010年12月31日为止。但是由于公司效益下滑,从09年开始就有几次欠缴社会保险的记录,从2010年2月开始就一直未上社会保险,但是每月领工资的时候都会按时在我们的工资中扣除,直至2010年6月份才把从2月份直至6月份的欠缴保险补齐;还有工资从4月份开始也是不能按时发放,我们合同规定每月8日为发工资的日期。因为公司不能按时上保险以及不能按时发工资,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所以我6月10日离职了,但是我离职以后公司到现在也没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我5月份以及6月份工作数日的工资也不给我,我想问下: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可以要求给我经济补偿吗?虽然是我提出辞职的,但是是因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我才离职的。因为我工作了6年了,按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能给我赔偿金吗?如果能给赔偿金,比如我现在收入是2千,赔偿金额是多少呢?每次领工资的工资条就在公司财务那里留存,本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的收入,也无法找证明人,那该怎么办?

1、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之情形,你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关于工资,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不用担心!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劳动案件可以HI我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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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1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可以得到单位给你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不用你自己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