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公司把三年的抽成一次性给我发放,结果个人所得税按照20%扣,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我要怎么办?

我是在漳州一家房地产上班,底薪1200+抽成。三年来,公司每月只发底薪,抽成却一直扣着。 最近,公司总算抽成一次性发了,共18880,结果给我扣了近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让我很冤,我想知道这抽成应该是要按月均摊然后才和底薪一起计算所得税的吧?公司本来就是拖欠着我们的抽成,现在一次性发放我们反而却要交一大笔的税收! 希望大家好心帮帮我,我该怎么办,找哪个部门去反应?

  确实有点冤。您可以跟公司协商,将您这3年的提成当做“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用优惠的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具体计算方法: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还需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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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8
若18880元是三年的抽成那么交的3000元税额是错误的,正确计算应该是:
1.先把18880元除以三得出一年的金额为6293.33元
2.6293.33-(2000-1200)=5493.33元
3.5493.33/12=457.78(元)因此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零
4.一年应纳税额=5493.33×5%=274.67(元)
5.三年应纳税额=274.67×3=824.01(元)
若把18880元分摊到每个月发放,与1200加在一起也不足2000元,则不用纳税。
第2个回答  2010-08-21
平均到每月下来也不多,如果逐月发放加上你原来的工资底薪也够得上交纳所得税了;三年一月几十元差不多 只不过是一次扣的;算了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