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8-25
我早在自己的博客上分析了这个案例,现转过来吧
民法学教材中引用了这则案例,它的观点是赵某和丁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构成共同侵权。
很难想象是这样一个答案!
共同侵权分两种,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本案不是共同加害,因为共同加害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
所以,本案只能以共同危险论。而我觉得共同危险是不是能够适用于本案,还有待探讨。
共同危险的要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共同危险制造人须存在共同的过失。在本案件中,赵某和丁某未曾合谋,哪来共同呢,他们的侵权责任来源于严格责任的归责。
其次,共同侵权只适用于没有人能举证证明侵权的结果由其中某一人直接导致(即主体不完全特定)。本案中,老太太的受伤明显是由猪撞伤,特定的侵权主体确定后,其责任自然也由丁某来承担。所以,本人认为,教材中的共同侵权的说有失偏颇。
至于最终侵权人赵某,则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按公平责任来适当划分偿金。但这种偿金是赵某和丁某的内部分担,或者说是丁某对赵某的追偿,而不是2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可能要说了,结果都是一样,何必在乎过程呢。其实不然,对普通人来说,权利被保护了,偿金拿到了,就了事了。但对于司法界来说,这却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反映的是法律的正确适用的问题。它关系到一部法律能不能被正确实施的问题,岂可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