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

试从法律关系的分类来分析下列案例牵涉到的法律关系
甲地A公司将三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的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合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这三辆汽车。

1,首先AB公司之间因为买卖行为产生的是一种双向(双边)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即平权的法律关系。
2,AB公司与工商局之间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工商局基于主体关系的特殊,而采取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也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3,三者之间,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又形成一种复杂的多变法律关系。
以上,希望能帮到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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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5
我早在自己的博客上分析了这个案例,现转过来吧

民法学教材中引用了这则案例,它的观点是赵某和丁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构成共同侵权。
很难想象是这样一个答案!

共同侵权分两种,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本案不是共同加害,因为共同加害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
所以,本案只能以共同危险论。而我觉得共同危险是不是能够适用于本案,还有待探讨。

共同危险的要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共同危险制造人须存在共同的过失。在本案件中,赵某和丁某未曾合谋,哪来共同呢,他们的侵权责任来源于严格责任的归责。

其次,共同侵权只适用于没有人能举证证明侵权的结果由其中某一人直接导致(即主体不完全特定)。本案中,老太太的受伤明显是由猪撞伤,特定的侵权主体确定后,其责任自然也由丁某来承担。所以,本人认为,教材中的共同侵权的说有失偏颇。

至于最终侵权人赵某,则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按公平责任来适当划分偿金。但这种偿金是赵某和丁某的内部分担,或者说是丁某对赵某的追偿,而不是2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可能要说了,结果都是一样,何必在乎过程呢。其实不然,对普通人来说,权利被保护了,偿金拿到了,就了事了。但对于司法界来说,这却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反映的是法律的正确适用的问题。它关系到一部法律能不能被正确实施的问题,岂可轻视!!!!!
第2个回答  2019-03-04
甲的行为属于超过紧急避险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就杀人承担对错杀对象的家庭承担民事赔偿。
希望采纳,谢谢
第3个回答  2019-03-05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