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什么时间算

如题所述

对于劳动者具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起算时间: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或者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还需要加上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且双方续签的隐含条件。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还需要加上2008.1.1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且双方续签的隐含条件。

对于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合同起始时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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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8
一、关于双倍工资,你是可以申请的。
只是有的仲裁只裁2008年5月以后的,因为他们认为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对于3月1日建立的劳动关系可能会超出60日的仲裁时效,即不受法律保护。在仲裁阶段关键看你是3月何时入职。
但本人认为,《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标准,(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双倍工资不言而喻指的是工资,而并不是补偿或是赔偿。据此,我们不难判断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不必然受60日限制。因此如果仲裁裁决没有包含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时,请去法院起诉,一定会被支持的。
二、《劳动合同法》除适用于实施后发生的劳动关系,也适用于连续的劳动合同。即跨法劳动合同。如2007年5月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适用本法。
三、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作出了相关规定。应从2008年1月日起开始计算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满一年即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1月起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你前述的情况,最早只可以从2008年2月1日起请求支付。因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展起。“超过”二字意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