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贸易:A欧洲客户,B中国境内公司,C印度客户。
A从B购买商品,从B中国出口到C印度。
A分别和B、C签订贸易合同。A作为中间商赚取差价。
C要求Invoice和shipping的地址是A公司.
A的货代CIF到C印度港口时可以做houseABW,使invoice和shipping的地址保持一致。
但是C坚持用自己的货代,此处尚不清楚能否也操作成houseABW。
A报给C的价格是FOB青岛。C要自己的货代去取货。
B和A签订合同,收货人是写印度的C,还是欧洲的A?
B报关后,是否可以正常办理退税,核销?
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A和C之间是透明价格,C知道A和B的交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