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在销售人员离职后能否拒绝发放?

如题所述

一、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传媒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每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与销售人员均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办法中明确约定了:销售人员离职的,其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不在发放。后孙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全部销售提成遭公司拒绝,由此导致孙某提起仲裁。 本案仲裁中,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主张,认为应根据双方签署的《销售提成办法》,对于离职的销售人员,不予支付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销售提成办法》中“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的”约定无效,某传媒公司应向孙某支付全部销售提成。二、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传媒公司是否可以依据《销售提成办法》中的约定拒绝在孙某离职后支付在职期间的提成? 1、本案中法官的主要观点是:销售提成如果已经实际产生,仅仅因为原告提前离职便不再支付,这种约定显示公平。因此,销售人员的提成不因离职而被拒绝支付。 2、对上述观点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 (1)既然劳资双方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销售提成办法》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真实、有效。劳动者作为销售经理,理应理解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其自愿签署的行为应理解为对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的完全知晓及同意; (2)该《销售提成办法》并非针对本案原告一人所制定,凡是公司销售部人员,均会签署《销售提成办法》,且之前离职员工销售提成的处理亦是根据该《办法》执行的,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是否干涉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与用工管理权? (3)公司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是考虑到销售提成区别于非固定薪酬部分,提成和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业绩挂钩,并且亦关乎于销售款项是否顺利回款,而是否顺利回款与销售人员的勤勉工作分不开。通常,销售款项的顺利回款需要销售人员的不断努力催款才可能达到,而离职人员在离职时已经将未回款的业务交接给公司接替人,接替人为了顺利回款,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那么仍然将提成支付给已经离职的员工是否略显不妥呢?再者,如果销售提成并未顺利回款,仅因签署的销售合同就将销售提成归属于已经离职的人员是否亦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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