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等级如何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人活一辈子,就活一颗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强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人的心,虽然只有拳头般大小,当它强大的时候,其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可以战胜一切,当它脆弱的时候,特别容易受伤,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要努力修炼自己的心,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因为只有内心强大,方可治愈一切。

  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较量,说到底,是自己与心的较量。如果你能够打开自己的内心,积极乐观的去生活,你会发现,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

  面对不容易的生活,我们要不断强大自己的内心,没人扶的时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稳了,只要你站稳了,生活就无法将你撂倒。

  人活着要明白,这个世界,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如果你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意,千万别抱怨,努力强大自己的内心,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绊绊,如果你内心不够强大,那这些坎坎坷坷,磕磕绊绊,都会成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过不去的坎,你会走得异常艰难。

  人生的坎,不好过,特别是心坎,最难过,过了这道坎,还有下道坎,过了这一关,还有下一关。面对这些关关坎坎,我们必须勇敢往前走,即使心里感到害怕,也要硬着头皮往前冲。

  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内心足够强大,一切都会过去的,不信,你回过头来看看,你已经跨过了多少坎坷,闯过了多少关。

  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面对生活的不如意,面对情感的波折,面对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烦意乱?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请一定要强大自己的内心,因为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当你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一切困难,皆可战胜,一切问题,皆可解决。心强则胜,心弱则败,很多时候,打败我们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们内心的脆弱。

  真的,我从来不怕现实太残酷,就怕自己不够勇敢,我从来不怕生活太苦太难,就怕自己不够坚强。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那么多鸡毛蒜皮。

  强大自己的内心,我们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于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于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只有内心强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种不顺心,各种不如意,将阴霾驱散,让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阳光,人生才芬芳。一颗阴暗的心,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一颗强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让我们越活越好。

  生活有点欺软怕硬,如果你内心很脆弱,生活就会打压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内心足够强大,生活就会奖励你,眷顾你,全世界都会对你和颜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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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7
广义上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及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即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内的具体部门制定的,及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制定,也是行政机关。 一般来说,地方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规章(人大高于政府)。部门规章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规定,全国均需遵守,具有专项性。而地方法规和规章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域内的具体规定,具有地缘性。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间没有严格的等级高低之分。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适用。因为两者都是政府体系内制定的,所以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是两者的共同上级有裁决权。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是政府文件和人大文件出现了冲突,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可以决定放弃适用政府文件,服从人大的规定。如果国务院支持适用部门规章的话,则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者的共同上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这两条法条表明,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比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位阶高,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位阶相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16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另外: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第4个回答  2021-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6)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