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业十几年的hr,集合工作经验和知识试着进行分析。offer是一种邀约,企业offer给应聘者代表了企业聘用这名员工,特别是写明了职位,薪资,汇报对象,入职条件等,如果这个offer确实是企业发送的,那么现在不招了,需要赔偿,据我的经验,如果之前因为这offer而辞职的,需要赔偿2个月左右的工资;如果之前就是待业的,那么赔偿半个月左右。
offer要求2月1日入职,在正常情况下,你2月1日不入职,就是你主动放弃对方邀约,公司不需要赔偿。但是现在出现的特殊情况——疫情。疫情是一种不可控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2月20日接到通知说岗位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去仲裁,仲裁会考虑两个因素,对你个人造成的损失和企业在这场疫情的困难,因此,赔偿必定会有,但是具体的话,看你是否因为这个offer辞职,按我上面的说法再打一个折扣。上面说的是评个人经验和知识做的一点分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个人建议,先找工作,同时跟这家公司保持一定强度的交流和沟通并要求适度的赔偿。最好不要因为这个索赔而放弃正常的生活,毕竟赔偿额度并不会高。
首先,该家公司年前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招聘人员,对年底出现的疫情猝不及防,对于出现的订单减少,规模的压缩也在意料之外的,所以取消之前决定的岗位也在情理之中,但对应聘者来说,肯定是不地道的。
从应聘者角度来说,原单位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新单位又取消了岗位,吃亏之处就是offer只是一个口头录取意向,并无纸质约定,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缺乏法律层次的证据,得到补偿的可能要微乎其微。这个时间段就算原单位未离职,由于疫情延迟开工的,基本上也就发底薪,还是近段时间关注招聘信息,及时就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