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9月7日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以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三费计提基数按企业实际情况计提,但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有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三费才能税前扣除,多计提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某市一酒厂全年职工420人(其中医务室人员20人)全年工资薪金支出82万元,并据此计提了三项经费,并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收据。
则:实际则准许扣除的工资:=(420-20)*1600=64万元,
准许扣除的三费:64*0.175=11.2万元,
调增工资:82-64=18万元
调增三费:82*0.175-64*0.175=1.96万元
参考资料: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9/08/content_405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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