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计提基数一定要在计税工资标准内吗?现在每人每月计税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题所述

计提时不用非要在计税工资标准内,只是做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整。还有,根据7月1号的新政策,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已经调整到16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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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9-08
国家税务总局9月7日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以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三费计提基数按企业实际情况计提,但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有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三费才能税前扣除,多计提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某市一酒厂全年职工420人(其中医务室人员20人)全年工资薪金支出82万元,并据此计提了三项经费,并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收据。
则:实际则准许扣除的工资:=(420-20)*1600=64万元,
准许扣除的三费:64*0.175=11.2万元,
调增工资:82-64=18万元
调增三费:82*0.175-64*0.175=1.96万元

参考资料: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9/08/content_405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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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6-09-08
三费计提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超计税工资标准计提,但要做所得税调增处理。
现在每人每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50,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相应高一些,原来为960,现在可能为1200,问一下当地税务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