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9-11-09
中国制宪行宪的经验教训
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制宪路程十分曲折,这百年里的历史说明制宪不是一蹴而就的,并不是宪法一经制定就可以实行宪政,要有长期准备的心理。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是年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954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10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破坏的宪法原则。197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宪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痕迹,是一部有着明显缺陷的宪法。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为宪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三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3条到第1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必须保持稳定。这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发挥宪法的作用的重要前提。但任何宪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宪法的规定来源于社会实践。当社会现实发生变化时,必然会引起宪法的修改。否则,宪法就会失去生命力。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他还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有人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37部有宪法本身允许修改的规定,占96.5%;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5部,仅占3.5%。这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又都注意了适当地对宪法进行修改。同时,从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看,宪法的重大和频繁修改,不仅会对宪法自身的稳定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因此,修改宪法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重大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修改的关系。
三、外国的一些修改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自1787年创造到现在,200多年中提议修改的有5000多次,但它只修改了17次,通过修正案26条。其中除3条修正案(有关废除奴隶制和改进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是比较重大的修改外,其余修正案对美国的根本制度来说没有什么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美国宪法是稳定的,它保障了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也只制定过两部宪法,一部是1889年的明治宪法,一部是二次大战后制定的1946年日本国宪法。法国则是世界上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之一。从1789年“人权宣言”开始,在80多年间就有1791年君主立宪宪法,1793年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宪法,1799年拿破仑宪法,1848年的《第二共和国宪法》,1875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可以说宪法频频改换。但此后,法国宪法相对稳定。1946年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在多党制、政府和议会的关系等问题上仍和第三共和国一样存在着缺陷,影响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定和效率。1958年9月又产生了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不能不承认,这部宪法对法国政局的趋于稳定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促进作用。原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1988年到1990年修改宪法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宪法修改可以促成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和社会动乱、经济下降。它表明宪法绝不可轻易地修改,尤其要警惕和反对涉及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修改主张。
世界上不少国家除了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外,还在宪法中规定了不得修改的内容和范围。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制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也有这样的规定。日本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还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修宪不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的国家宪法将某些特定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列入限制修改的范围。这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自己的修改宪法经验教训,需要很好地总结。
四、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和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改革的进行,我国社会呈现出整体转型的态势,宪法发展也具有了一些较为明确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公民宪法权利也将会有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