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有三个月单位没给我缴社保,却扣了我的工资,跟人力联系,已经承认确实是疏忽忘缴了,但不同意给我补缴,只同意把扣我的钱退给我,我不同意,要求单位把我的和单位应该给我缴的钱都退给我,但单位不同意。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我没有保存自己的劳动合同,但可以证明确实工作到13年3月底才离职,单位给我缴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有工资条,可以证明,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