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是2008年以后才出台的,而
劳动法也是1994年才制定,1995年才开始执行的,而且这三部法律都不具备追溯力
因此,1988年-1995年期间,劳动者就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尤其是在一些私营经济体及地方中小企业里没缴纳社保的情况尤为突出
我国1988年实性社会保险制度(国企),1992年开始全面实行社保制度,因此,1988年-1992年期间,原国有,
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可视为缴纳了社保(视同缴费),而1992年以后,必须实际参保才可以计算年限
请注意,这里说的必须是正式职工,如果是临时工,是没有视同年限的,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1992年以前,临时工没有退休一说,到
退休年龄只能回家拿点生活费和救济,没有
退休金,所以当年很多人拼命要转正,转正后,临时工的
工龄也会变成正式工龄),而1992年以后,虽然有社保制度,但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到1995年劳动法出台时,也只规定了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没有任何强制措施,企业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也没有惩处措施,一直到2008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签合同备案必须上社保,2009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缴纳社保成为了一种法律强制性义务,这才弥补了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漏洞
因此,1988年-1995年期间,如果企业未能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是无权追诉企业的,而如果能够确定
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采用个人补缴的方式补齐社保缴费,但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包括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当然,这部分补缴劳动者也可以放弃,并不是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