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节假日,正常的加班休假,应该怎么算!!

合同制员工,工休安排:30/月 休息6天 31/月 休息7天 遇到国庆节假,现排班如下:1-3号加班一天(算加班费),4-31号排休5天,合计休息七天。请问这样的排班是否合理,另外两天没加班的是不是应该给予补休,或者要求给予加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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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6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至于安排没有什么合不合理的,单位怎么说就怎么来,虽然说是法定假日,但谁也没说不能加班,况且公司一般会说待遇按相关法律执行这样一句应付过。至于按那条执行,怎么执行就是后话了。
对于加班应不应该补休,也是公司制度内部的事,就看你们公司平时是怎么个安排法,像我们公司平时在不耽误公司事情的情况下请假的,可以在周末值班补回来,就不用打假条上报集团了。一个公司一个制度,不一样的。还有要求什么权利的,我觉得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在一个单位,为偶尔的加班要求什么即使争取到了对自己在这单位以后的工作是不是不太好?必定你还要在这公司待,必定不是多伤害自己多大利益的是,必定不是常常。况且有急事的话可以商量调班啊,换班啊等其他的方法嘛,何必动不动就什么权利地,不好吧。总之意思是,随大流,只要不是针对你一个人,有些事没必要那么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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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10月1-3号加班的工资应按三倍记发,4-7号上班如不能安排补休加班费应按两倍记发。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4个回答  2012-09-21
1-3号加班的那天工资应按三倍记发,4-7号上班天数工资应按两倍记发,8-31号休假天数应为7天减去1-7号休假天数,修完剩余的假老老实实上班就行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