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如题所述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即计算口径不同)和计算时期不同所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当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不同时,即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出现差异。

  ①一般情况下是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纳税所得。
  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利息支出(计入会计利润入损益的部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

  提取坏账准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坏账准备可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也可以按照其他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按照其他方法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的差额都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企业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会计核算中应据实列支,但在纳税时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另外,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用货物对外投资,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实现处理,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交纳所得税。

  ②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购买债券等取得利息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无论何种债券 会计利润的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的一项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但是,出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等原因,税法可能规定企业的某些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如购买国库券和特种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纳税所得。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对外投资分回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经交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交纳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要并人本企业的利润总额。

  (2)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计入纳税所得(或亏损)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的差额。时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将会转回。时性差额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额和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其中,应纳税时间性差额,指在未来会计期间内将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时性差额;可抵减时间性差额,指在未来期间内将产生可抵减所得税金额的时间性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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