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不支持双倍工资

混同用工不支持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确认劳动关系时可以一并诉请双倍工资,因为法律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申请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案例分享是关于出国劳务发生劳动纠纷的事情,给大家分享一下,会有借鉴意义,对于广大涉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张相应权益会有帮助。
老张是一家国内公司招聘外派到印尼打工的,到了印尼后,也是各种转包,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后来因为在用工单位被殴打双方发生劳动纠纷。一波三折回到国内后,老张开始艰难的维权之路,公司没有社保,发工资也是项目负责人发放,劳动关系的证据表面上看还是比较缺乏的。
老张就是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然后主张近一年外派国外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出所料,国内这家公司实际招聘他出国打工的耍赖不承认老张的劳动关系,说他是印尼方面实际用工的那家公司的员工。当然,公司这么说是公司的自辩权利,劳动仲裁还是比较负责任的,通过种种证据确认老张与国内公司、国外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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