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保和工龄认定后是否会计算为今后计算工资里面

本人于96年11月与一国营林场的下属企业签订了一份临时(季节)性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后工作至今,没有间断。于2003年才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亦于2003年才开始为我们购买社保,工龄也是从2003年才给我们计算。我想问的是,对于我们的这种情况,可否要求该企业上级行政部门为我们补购社保以及认定我们的工龄?而对于认定的工龄是否会计入今后的工龄里?

之前的社保,可能无法追究了,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认之前的工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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