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我的3年合同13年4月就到期了,到现在10月也没有续签合同。而我也在公司继续上班,公司也一直有交社保。
问题:
1.这种情况有没有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说法?!
2.现在离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3.我现在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吗?
另外之前签的合同是劳动局印制的,我看了并没有关于自动续签这一项。我一共只在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就是这个已经过期的3年合同。
谢谢各位!
请各位看清楚啊!我这是合同已经到期了,而且已经过了6个月仍然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还是未签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依据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认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文件并未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原司法解释应当有效。
  另一种观点,也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属于未签合同。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原司法解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失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满一个月未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是这种观点真正以法规形式明确的只有山东,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也曾经采纳这一观点,但在正式发布的时候又删除了这一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你就此问题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
  二、你现在主动离职是否有补偿,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你现在的用工性质不同有不同的结果。
  1、原合同延续
  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
  2、未签合同
  可以以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未续签合同的第二个月主张5个月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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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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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08
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同续签,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办理续签手续。
如果你真想离职,同时又想享受经济补偿金,估计比较难吧。

除非公司不想和你续签,如果你个人提出,是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3个回答  2013-10-08
1,没有自动续签的说法
2、离职能得到补偿,理由是未续签合同,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3、离职最好是征询单位同意,才能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追问

离职能得到补偿?自动离职得不到补偿?啥意思?是不能主动提出离职么?

追答

没理由自动离职是没补偿的

追问

擦咧,你到底懂不懂啊。公司不签合同就已经是违法的了。我和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只有劳务关系。有什么约束我的。
公司不签合同,我可以以此为理由,离职的

追答

在现实中,公司未签合同,你找公司,他不想给你补偿,先和你续签合同完事,然后收集你工作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证据,解除合同,你啥都得不到,懂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