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还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为了更好的阐述我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现在不同地区对盗窃罪认定的最低金额有所不同,假如该地区规定盗窃800元人民币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甲看到乙的钱包里有五百元钱,就偷了他的钱包,后来发现钱包里还有一千元的借据,随手就把借据扔了。甲通过盗窃实际获得的是500元钱,而乙因为甲的盗窃行为损失了1500元钱,那么甲的盗窃行为中盗窃的数额是根据甲实际盗窃所得确定还是根据乙的损失来确定?简单的说就是甲是盗窃了500元还是1500元?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如果甲不构成盗窃罪,乙这因借据丢失而损失的1000元钱是否可以主张甲来赔偿,或者通过怎样的方式可以弥补自己的这个损失?
如果甲的行为是小偷小摸,并不知道自己所盗窃的钱包里到底有多少钱,其他与上述一致,那么甲是否构成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即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盗窃的是信用卡,则根据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数额作为定罪数额。
法律分析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实践中有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损失的利益等标准,法律追求的是尽量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目前法律规定是合理的,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此外,要注意盗窃罪应该根据实际的损失定罪,如果被盗的是信用卡,则不以信用卡余额为准,而以犯罪人实际消耗的钱数为定罪标准。有时也会考虑行为人对被盗窃物品价值的主观认识,如“天价葡萄案”,行为人以为是普通葡萄,主观恶性小,而受害人主张高额赔偿,最后通过鉴定确定了葡萄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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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并且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2个回答  2011-06-14
甲盗窃了500元,假如该地区规定盗窃800元人民币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甲不构成盗窃罪。
乙因借据丢失而损失的1000元钱可以主张甲来赔偿,就算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侵权损害责任。
如果甲并不知道自己所盗窃的钱包里到底有多少钱,但达到盗窃罪标准,照样构成盗窃罪。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22
是盗窃500元,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民事责任有,损失应承担。
是否知道盗窃了多少钱,不影响定罪量刑,关键看盗窃数额是否构罪
第4个回答  2011-06-23
甲盗窃500元,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