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一家私企从事财务类工作,现在处于试用期(共计一年),现单位想和我签合同(一年期),从11年6月到12年6月。但是我现在想去另外一个学校任教,已经和学校达成了初步意向,学校要我去签合同(三年期),从11年9月到14年9月。我想近期(11年5月28日)去把两个合同都签了,等到8月底从私企辞职去学校任教。不知道我同时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这个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就怕9月前我要和私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放我走,那怎么办啊?
追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合同解除十五天内办理各种调转手续。
只要你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应该就能解除。但建议你最好和领导沟通好了,避免单位为难你,不办理手续。而且,最好做好工作交接手续,不要给单位带来损失,一般来讲单位也不会不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