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如题所述

销售提成受法律保护。

《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所以提成部分属于工资的合成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

提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1、提成约定的认定规则

一项明确、具体和可执行性的提成约定应至少包括提成基数、提成比例、提成条件、提成公式、提成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要素,从理论上说,只有全部具备上述因素才能确定具体的提成数额。

实践中,提成争议的产生原因多是因为劳资双方对提成约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少部分要素。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双方可以进行补充协议;其次,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结合双方之前的提成工资的已履行情况进行补正。

再次,如果劳资双方对欠缺的部分要素达不成一致且双方尚未履行过提成工资的约定,则可以参照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同或相似劳动者的提成制度执行。

最后,在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查明双方间存在什么样的提成,可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裁量,采用劳动者主张的提成约定或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社会平均工资、本单位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

2、提成约定的法律适用

作为社会法,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一直包含着较为明显的国家干预因素。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对提成约定作进一步的适法性评价。归纳起来,以下情形下的提成约定的效力很难受到司法的确认。

(1)以提成工资作为逃避用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理由

从一定意义上说,提成工资制最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存在一个问题:提成工资形式下劳动者的最终所得可能会低于最低工资基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无法保障,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以提成工资形式转嫁企业经营风险

工资实际上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提成工资在最大化激励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也饱受着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

比如,在销售行业,用人单位普遍以销售业绩回款额作为提成的基数,能否最终收回货款受制于很多因素,总体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的问题,以销售业绩回款作为提成基数确实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

(3)以提成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最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医院和医生之间的“开单”提成和“检查费”提成约定,这些提成违反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律当然不能保护。

实践中,还广泛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提成的形式掩盖偷逃税款的目的的行为,也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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