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又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我该怎么办

我与公司在2008年1月1日第二次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已提前30天通知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给予相应的补偿金。我参考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公司应该要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却不同意支付,我该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可以把所有工龄算上,因为你是2008年1月1日第二次签订的,而不是2008年1月1日以前签的合同。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清楚,各地掌握的标准也不同,试试运气也好,反正劳动仲裁不收费,大不了还是判3个月,也没什么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0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拖欠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第2个回答  2011-01-01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非因劳动者原因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工作期限为3年,单位应支付你3个月的工资。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该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29
到劳动仲裁告单位,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2008年之前的规定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有经济补偿金,其他性质的企业合同期满解除没有补偿,所以如果你公司是国有企业,在解除时单位应按自你入职以来的工龄核算经济补偿金。是其他性质的单位就要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你愿意多要一点也是不吃亏的,因为仲裁不收费。
第4个回答  2010-12-29
你这个是属于合法的合同终止,根本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所以你无权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