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总额与实际工资总额

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公司2006年10月属于试营业期,发放10月份的工资10000元计入开办费没有经过应付工资科目.每月月底计提当月工资,下月发放,11月份工资12000,12月份工资计提了12000,但到2007年1月份发放,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要填实际工资总额怎么填?福利费扣除多少?请高手指点一下!
另外应付工资总额是多少?

应付总额=实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保险 工资总额当中有一些扣费:如:缺勤、病假之类,不能列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未扣除任何代扣款项前的工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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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1、应付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含工资、津贴、奖金等);
2、实际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应付工资总额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扣款后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第2个回答  2007-04-18
实际工资总额22000,福利费22000*14%
计税工资按平均人数*1600*2
应付工资余额12000
第3个回答  2007-04-18
大原则:税务上的工资和会计是不一样的
1、税务的工资是实发数,应该把开办费里的10000计算进去,即10000+12000=22000,福利费22000*14%
2、纠正楼上兄弟:外商独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是按实际列支,与1600的标准无关。(可恨吧,要不怎么要统一所得税法呢)
3、至于应付工资总额,税务不管,会计处理也无所谓,只要向楼上说得应付工资余额12000 就得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04-18
我的理解是,十月份工资发放10000元,11月份计提、12月份发放12000元;12月份计提1月份发放12000元。

税务上并没有法规明确工资总额是实发数额。但是,由于税法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因此,我认为工资总额应该是计入费用的总额。
至于福利费,应该是据实列支但不能超过14%。也就是说,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小于14%不用调整。如果大于14%调整,但不能没有实际发生而计提。具体可以参考国税函[199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