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拿了经济补偿金后可否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政策中规定:“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转入改制后企业,实行专户管理”。

请问,如果职工拿了经济补偿金,是否还可以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可有政策依据?

可以。只是本企业工龄不连续计算,如果今后因为企业原因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是从重新签的劳动合同开始算。包括带薪年休假也是一样的。追问

有明文的政策依据吗?

另,企业改制时,为什么还要给退休人员安置费,他们的社保养老等,不是交够15年就不需要再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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