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规定:“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转入改制后企业,实行专户管理”。请问,如果职工拿了经济补偿金,是否还可以重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有政策依据?
有明文的政策依据吗?另,企业改制时,为什么还要给退休人员安置费,他们的社保养老等,不是交够15年就不需要再交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