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何为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何为正当理由?
曾参考
http://hi.baidu.com/scott1245/blog/item/6003798dd3d0ce1bb31bbad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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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6
您好,一般只突发事件,比如
一、原告人临时突发性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致原告人不能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到庭;

二、在正常提前时间,完全可以在法院指定时间到达法院的乘车途中,中途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必经的道路发生严重堵车,导致原告人不能按时到庭;

三、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告人不能到庭;

四、因乘飞机因所乘航班延误致原告人因此不能到庭;

五、原告人的直系亲属身患严重恶疾,生命垂危,医疗机构已经向原告人送达病危通知;

六、恐怖事件,或者骚乱事件致原告人居住地临时戒严,致原告人无法出行;

七、受不法分子绑架,或者原告人触犯法律正在拘留和被羁押致原告人不能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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