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工资不结算,该怎么办?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30日到期。在3月16日,我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辞职申请的。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我都提前了一个多月。一开始老总说,公司里在招人,会在合同到期结算工资的。至今未招到人来接替我的工作,可能是他的要求太高,招一个走一个。所以一直未招到人,今天老总突然跟我说,如果在4月30日合同到期仍没招到人,就不结算工资,让我一直做到招到人为止。他这分明是在要挟我,请问我该怎么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必须在5月1日就得走,因为我都买好5月1号去天津的火车票了,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怎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按照程序办.不行的话就向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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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2
跟你的老板做最后一次协商
不行的话拿着你的劳动合同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你的陈述属实,他们是会支持你的!
第2个回答  2014-03-12
有工资条之类的东西 可以直接起诉 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还有就是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不过在5.1之前 哪种途径都不可能解决掉 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这样比较快 如果要是协商解决不了 你就得按法律程序来实现权利了 要是按法律程序救济 记得要补偿和赔偿就行了 找个代理人帮你打官司也行 你不用自己亲自参加诉讼
第3个回答  2014-03-12
保存有效证件和合同,尽量收集证据和证人,然后与公司协商,如果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会有个好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