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之前试用期单位未缴纳保险的问题---急!!!

我在2007年1月份进入上一家公司,试用期3个月,于2010年7月份正常离职,最近由于想买车,于是参加摇号的资格审核,审核结果说保险不满足连续5年的条件,到北京社会保险网一查才发现2007年1-3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都没有给上,2007年2-4月的医疗保险没给上,也就是试用期期间的保险都没有给缴纳,由于跨越2008年初新劳动法这么一个跨度,所以不知道现在能不能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如果单位不给补缴的话,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另:咨询了一些做人力的朋友,都说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只不过就是手续比较麻烦,一般企业以此为借口,就直接说不能补缴,否则就可以仲裁;还有一个朋友2006年入职了一家公司,但是拖欠一整年的保险没有给缴纳,最近离职的时候要求原公司给补缴,结果他们公司都给补缴了;还有一个朋友也是相同的原因,但是这个朋友的公司说,一是时间跨度太大,二是新劳动法2008年1月才开始实行,因此对2008年以前的在试用期内的保险不予补缴。
现在我都头疼死了,希望这里的法律高手给予解答,不胜感激,送100分!!!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从理论上讲,已经晚了,因为根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你的劳动关系终止已经超过一年,丧失了仲裁时效。但是你可以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说你在摇号时才知道权益被侵犯,而以前并不知晓,所以没有超过一年。去试一下吧,反正劳动仲裁根据该法的第53条规定是免费的。以上回答对你另一个朋友应该也适用吧。追问

还想继续再问一下,因为劳动仲裁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按照我现在的情况,能够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试用期那3个月的保险吗?如果我据理力争原单位同意的话,我就不用去仲裁了,但是我应该用什么样的理论或者依据去和原单位谈呢???麻烦您再给回答一下,谢谢~~~

追答

还是这一条,你在摇号前并不知道权益被侵犯,而是最近摇号时才知道的,所以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补缴起来非常麻烦,估计不经仲裁,难以实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8
不能主张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起诉时效是一年;
08年以前《劳动法》规定的起诉时效为知晓侵权事实的60日内。
知晓侵权事实的时间,在你这案件中,应该是开始正式完善社保关系的2007年5月。因此,你这是诉讼时效已过,不能主张你的权利了。追问

但当时入职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告诉我试用期不给缴保险,面试的时候我问单位是否上保险和公积金,公司说给上,只不过我没有追问试用期内是否也给上,也就是说单位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而我也以为保险是正常缴纳的,因此也没有及时去查询,结果现在用到了,却因为记录不全而用不了,难道我就只能吃哑巴亏吗???而且为什么我的那位朋友的单位可以将2006年拖欠了一年的保险都给补缴了???我现在还有其他的办法吗???谢谢~~~

追答

这还是要看单位的意愿协商解决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的确无法主张了。
建议你和原单位协商,将这部分做补缴:单位应承担部分费用你自己出;单位给承担部分。。。等协商意见。
对了,还有个途径,也是超过了时效,就是法院民事诉讼,要在侵权事实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