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1月份进入上一家公司,试用期3个月,于2010年7月份正常离职,最近由于想买车,于是参加摇号的资格审核,审核结果说保险不满足连续5年的条件,到北京社会保险网一查才发现2007年1-3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都没有给上,2007年2-4月的医疗保险没给上,也就是试用期期间的保险都没有给缴纳,由于跨越2008年初新劳动法这么一个跨度,所以不知道现在能不能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如果单位不给补缴的话,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另:咨询了一些做人力的朋友,都说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只不过就是手续比较麻烦,一般企业以此为借口,就直接说不能补缴,否则就可以仲裁;还有一个朋友2006年入职了一家公司,但是拖欠一整年的保险没有给缴纳,最近离职的时候要求原公司给补缴,结果他们公司都给补缴了;还有一个朋友也是相同的原因,但是这个朋友的公司说,一是时间跨度太大,二是新劳动法2008年1月才开始实行,因此对2008年以前的在试用期内的保险不予补缴。
现在我都头疼死了,希望这里的法律高手给予解答,不胜感激,送100分!!!
还想继续再问一下,因为劳动仲裁是最后没有办法的办法,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按照我现在的情况,能够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试用期那3个月的保险吗?如果我据理力争原单位同意的话,我就不用去仲裁了,但是我应该用什么样的理论或者依据去和原单位谈呢???麻烦您再给回答一下,谢谢~~~
追答还是这一条,你在摇号前并不知道权益被侵犯,而是最近摇号时才知道的,所以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补缴起来非常麻烦,估计不经仲裁,难以实现。
但当时入职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告诉我试用期不给缴保险,面试的时候我问单位是否上保险和公积金,公司说给上,只不过我没有追问试用期内是否也给上,也就是说单位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而我也以为保险是正常缴纳的,因此也没有及时去查询,结果现在用到了,却因为记录不全而用不了,难道我就只能吃哑巴亏吗???而且为什么我的那位朋友的单位可以将2006年拖欠了一年的保险都给补缴了???我现在还有其他的办法吗???谢谢~~~
追答这还是要看单位的意愿协商解决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的确无法主张了。
建议你和原单位协商,将这部分做补缴:单位应承担部分费用你自己出;单位给承担部分。。。等协商意见。
对了,还有个途径,也是超过了时效,就是法院民事诉讼,要在侵权事实两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