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合同到期,公司没有和我续签,但有继续给交养老保险。2012年2月4日我提交辞职报告,并和老板约定2月底辞职,这段期间我把自己的工作和交接我的人做了详细的交代,到2月27日我提出辞职,但老板说一定要我做到29日。因为有事27日必须辞职,老板说可以,但这3天按旷工处理。老板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力?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劳动者辞职,一般也是需要提前30天提出。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