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没续签,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吗?

2011年11月7日合同到期,公司没有和我续签,但有继续给交养老保险。2012年2月4日我提交辞职报告,并和老板约定2月底辞职,这段期间我把自己的工作和交接我的人做了详细的交代,到2月27日我提出辞职,但老板说一定要我做到29日。因为有事27日必须辞职,老板说可以,但这3天按旷工处理。老板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力?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劳动者辞职,一般也是需要提前30天提出。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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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5
  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您可以随时辞职,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主张如下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