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其法定正当理由指哪些

如题所述

1、没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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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1
正当理由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地概念,各类法规中均有此说法。
但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即正当理由提出和处理过程中,除了均有一个提出方、一个收受方外,还有一个主管部门进行判别和处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