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敬请详述: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劳务派遣及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及终止相关规定与条款,有几处很难透彻,请求大虾援助。
1、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要由劳动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提出合同终止吗?或合同到期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既可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2、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是不是同劳动合同终止一样,予以一定补偿?如何补偿?并由用人单位或是劳务代理单位谁承担补偿费用?
3、若劳务代理公司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规定在何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4、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但选用多家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与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谢谢,我在劳动合同法上也查到相关提示,但就觉得模糊,这位大虾,能不能也1、2、3、4这样根据我的提问回答,拜托了,给我一组确凿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