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如何界定?

请问如何界定劳动试用期?
比如2012年3月1日进公司,公司在3月31日和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且试用期是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为期二个月。

那这样的话,2012年3月份算不算试用期呢?如果公司在2012年5月26日提出辞退,那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经济补偿?

同时,该公司没有相关制度规章,以劳动法三十九条第一项为由,随便找个不适合岗位任职就辞退是否合法?

试用期是整个合同期的一部分,不能有单独存在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即为转正后的员工,待遇相应增加。
也就是说合同期一般包括两个阶段,从上班第一天起,先是一段时间的试用期(通常是1-6个月,三年以上的合同才可以有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后面是转正后的阶段。有的单位招了人,先让人工作一段时间,什么都不说,比如几天,个把月,然后再给人签合同,合同期的第一天即试用期的第一天,本来应该从真正上班的第一天开始,但这些单位往往是从签合同的现在时间开始,再往后规定试用期,和什么时候转正。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入职一个月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自第二个的工资开始,每月双倍支付给劳动者。合同在一个月内签合法。超过是补签,补签的合同,其试用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合同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劳动者上班的第一天。而绝不是单位单方面重新想出来的时间。

2012年3月1日进公司,合同的开始日期和试用期开始日期是同一天,即2012年3月1日。合同为一年的合同,那么试用期最多是到2012年4月30日止(不能超过两个月)。试用期内如果没有表现不合格,那么自5月1日起就属于转正的时间了。合同到2013年的2月28日到期。单位在3月31日和你签合同,是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签的,也还合法,但合同的试用期和合同期是违法的,不能从4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
如果在2013年3月1日—4月30日之间,被单位考核达不到要求辞退,这个只要证据确实,那么单位有权力这么做,而且不给补偿金。这是合法的。如果在5月26日被辞退,理所当然是除了结清工资之外,还要给半个月补偿金的。辞退员工,本人不同意,一定要单位拿出合理的证据或者理由来。不然完全可以提起仲裁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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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8
第2个回答  2013-05-29
你好,1.2012年3月份算试用期。2.如果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3.不合法。单位应该说明理由,而且必须有合理性。追问

如果是该企业在5月26日提出辞退通知,要求在5月28日走人,那既然3月分算试用期,又是一年期的合同,是否意味着该按照劳动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天通知呢?那就应该还能要求补偿1个月的工资?

同时,5月26日的辞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未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也就是,一共能够得到1个半月工资补偿?

如果提出仲裁的话,是申请经济补偿还是经济索赔?

第3个回答  2013-05-29
2012年3月份算试用期。如果公司在2012年5月26日提出辞退,属于是试用期辞退员工。若是你不符合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条件(如未完成工作量,业绩不达标等),你就不能拿经济补偿了。若劳动合同没这些规定的任务目标,你就可以拿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3-05-29

    合同期限应从进入公司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