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界定劳动试用期?
比如2012年3月1日进公司,公司在3月31日和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且试用期是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为期二个月。
那这样的话,2012年3月份算不算试用期呢?如果公司在2012年5月26日提出辞退,那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经济补偿?
同时,该公司没有相关制度规章,以劳动法三十九条第一项为由,随便找个不适合岗位任职就辞退是否合法?
如果是该企业在5月26日提出辞退通知,要求在5月28日走人,那既然3月分算试用期,又是一年期的合同,是否意味着该按照劳动法第40条规定,提前30天通知呢?那就应该还能要求补偿1个月的工资?
同时,5月26日的辞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未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也就是,一共能够得到1个半月工资补偿?
如果提出仲裁的话,是申请经济补偿还是经济索赔?
合同期限应从进入公司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