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据此,你单位的作法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如果你们要辞职,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他们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6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离职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另,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第3个回答 2013-07-16
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要离职,只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即可。辞职的时间为提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
第4个回答 2013-07-16
不给时间看就已经是不合法了,还说什么条款啊?这是最起码的知情权啊...然后条款的问题,这属于是霸王条款了,这个其实真的要说有多少问题的,有个地方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你去质询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