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健康歧视表现为对某些并不影响工作的健康问题过分苛求,比如早些时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后来被叫停,对某些身体有残疾者(该项残疾并不直接影响工作)的歧视,对色盲、色弱患者的歧视,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