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宪政

一个民主国家,必然是宪政国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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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这是因为:①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和基础。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民主的普遍化和制度化只有在宪政制度中才能得以实现。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的权利属于奴隶主、封建主,人民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根本无民主可言。因此,只有专制,而无宪政。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民要把革命斗争中取得的政治上的民主事实保护起来,必然要反对专制秩序的继续存在,取而代之的宪政秩序就应运而生了。②民主是宪政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宪政理论认为人民对权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因此,法律之所以而且能够支配权利,是因为它所表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法律支配权利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政正常运作的基础。③民主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秩序具有一种整合功能,能够调和宪政内部存在的矛盾冲突,使其保持在秩序内。而这种整合功能则是依靠民主来实现的,因此,民主是宪政的实质所在。④人权是宪政的必然结果。从事物的性质来说,权利总是倾向于无限制的主张。民主宪政的基本内容就是通过法律控制权利,以保证人权,最终达到国家权利回归于人民。在宪政秩序下,权利支配权力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对权利的控制则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总之,民主与人权是宪政秩序产生的驱动力,是宪政秩序的根本之所在。
民主是宪政法律秩序价值基础之首要因素。任何政治秩序都是追求一定目的的、由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政治调整结构构成的现实状况。宪政法律秩序与君主专制秩序在主体构成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封建君主政治秩序则主体比较狭窄,主要包括君主和封建贵族。因而,宪政法律秩序是多数人统治的法律秩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在内涵上,宪政的关键内容就是民主政治,脱离民主政治的宪政只是徒具形式而无宪政之实。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上,逻辑上,民主运动先于宪政,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无民主即无宪政。在主权归属上,主权的所有者及归属问题,是专制与宪政的分水岭,主权来源于上帝、主权在君或主权归属于某一政治共同体都是专制政治,宪政的本意在于主权在民。正是如此,宪政法律秩序必然追求民主民主是宪政法律秩序的首要因素。
宪政法律秩序的核心在于追求民主。那么,宪政法律秩序是如何将民主价值具体化、现实化的呢?
“传统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力量通常是君主、教会、土地贵族和军队,如果该政体业已官僚制度化,那么,文职官员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新的团体出现了:先是知识分子阶层,接着是商业和企业集团,而后是自由职业和经营管理者阶层。到了一定时候,一个城市工人阶级会逐渐成长起来,而那些存在于政治领域之外的农民,最终也会变得具有阶级意识,并在政治上活跃起来。试图改变传统社会的君主所面临的问题是在这些社会力量之间创造并维持一种有利的平衡。”亨廷顿这一精辟论述,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宪政法律秩序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从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人类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宪政法律秩序,其主体力量必然是包括工农在内的各阶级,并且,宪政法律秩序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政治秩序的新的政治秩序,其稳定与否,在于能否在这些社会力量之间创造并维持一种平衡。正是这种本质要求,作为宪政法律秩序形成前提和基础的宪法就需要确定各主要阶级的统治地位。为了保证宪政条件下多数人的统治成为必然,宪法大多确认人民主权。例如,1936年前苏联宪法规定,苏联的一切权利属于城市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资本主义国家尽管是少数资产阶级统治,但其宪法一般也以“主权在民,增进全民福利”等抽象语言,来表明人民的统治地位。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早就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
要确定社会各主要阶级统治的主体地位,就必须说明他们是任何组成国家进行统治的。民主必然要宪政法律秩序是社会各主要阶级按照他们的共同意志,也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说的契约,即“公意”来组建国家的。这就必然要求,作为人民自己组成国家之依据的宪法所表达的理想、所规定的程序、所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必须反映或者能够引导公民的价值观。如果一个宪法的理想与人们的理想相背离,宪法所反映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相左,那么它就是一个摆设,社会也很难依据宪法建立宪政,进而也就难以形成宪政法律秩序,甚至有可能形成宪法名义下的君主专制政治秩序。近代宪法是通过规定和践行严格的制宪程序来保障其自身是反映民主的,其宪政法律秩序具有民意基础,尽管这种民意只是资产阶级的民意。
宪政法律秩序作为宪法主体行为互动形成的现实状态,不仅要说明国家是由宪法主体共同意志组建的结果,而且,还必须体现人民按照共同意志所缔结的国家是这样一种现实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民民主参与的权利实实在在地得到保护,人民在事实上真正具有主人的地位,这就要求国家机构组成成员必须是人民选举产生的,非经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构不得组成。同时,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其权力受人民的制约,为人民所监督。同样,人民代表选举组成的机构,也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没有一个官员和一个机构,自己可以独立地在设计人民权力的问题和国家其他重大问题上作出决策,这正是民主的根本要求。为了保障民主的这一要求的实现,近代宪政一开始就建立在民主选举制度基础上。1787年美国宪法就规定了公民选举权和严格的选举制度,并通过选举法,保障该制度的具体实现。
当然,在民主选举制度中,通过选举所产生的人民代表并不是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简单反映,而是体现民主社会中多数人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一种形式和利益途径。人民代表机构所代表的多数人,并不是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的几何分割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划分。也就是说,多数人占主导地位的人民代表机构本身,也不能视为多数人表达意志的场所。人民代表机构中的多数,也不能完全代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多数人。民主形式的这种缺陷,为人民代表中的个别人为了个人利益而背离人民利益行事提供了口实。因此,要保证人民代表机关尽可能地遵循人民意志行事,还必须规定民主的原则和制度。西方近代宪政早就确立了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等,以保证多数决定下少数人权益免受不当侵害。美国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民主的保障。“与其说它是法官的独创,不如说它是民主的要求。”民主虽然是多数人的统治,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决定,多数人的统治并不是多数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由他们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出遍及整个国家的各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官员来行使。要保证这些官员按照选举者的意志行使权力,还离不了罢免、弹劾等原则和制度设计。开创人类新政治实践的宪政,一开始就设计了上述制度和原则。正是宪政这些原则和制度的确定,才不至于使政治实践中“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的本身,”才会在代表机关和代表人民之间形成一种平衡,进而构成稳定的宪政法律秩序。因而,宪政法律秩序还离不开民主原则和制度的支撑。如果没有这些民主原则和制度的支撑,代表的地位就会高于所代表的主体的地位,这样,代表就会侵犯所代主体的权力,甚至践踏他们的权利。这种背景下所形成的秩序,只能是专制政治秩序或变形了的专制政治秩序。
综上所述,民主不仅是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民主也是宪政法律秩序价值基础之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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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5
民主的国家不一定是宪政国家,但是宪政能催生民主国家的诞生。以宪法制国,那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还是人们的权利源于他所?宪法只是保证民主不会被利用和践踏,只是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