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时效计算,合同期限届满解聘赔偿

2011年3月入职某事业单位,次年8月补签了聘用合同,但是合同是倒签的,合同上的日期写的是自当年3月开始,签了三年,即是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合同期满后,单位表示不愿意续签,但是允许继续在单位上班,正常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保。
这个合同上写,由于本地方不属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试行地区,故五险一金随工资发放,由个人自行缴纳,但是在实际工资发放过程中,工资表上并未显示此项目。现在单位要求自动辞职或者由单位解除聘用两条路,请问,现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话,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签订合同是否支持双倍赔偿?超过时限了不?另外我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我,但是哺乳期届满前的6个月,我继续待在单位,单位表示无力支付工资,我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单位拖欠工资吗?然后,哺乳期届满后,单位要求解除聘用的话,是不是只能赔偿工资年限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我的五险能不能补给我?

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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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6
  1、劳动者2011年3月进入公司,但直到2012年3月才签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2、后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要求公司续签合同,而且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3、公司虽然与劳动者签合同,但没有购买社保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第2个回答  2015-11-05
进公8个月没笠合同,后来有笠公司现在解雇员工,怎么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