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国有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这几年一直在酝酿上市。获悉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投资公司,专门操作企业上市。企业日前发出通知,在企业在职的正式职工范围内,鼓励职工参与集资,并针对不同职务级别规定了集资的上限。
现在,我们想与另一位有权集资的职工李某合伙出资6万元,初步商定我出4万元,李某出2万元,以李某的名义上交集资款,年终分红时我分得60%,李某分得40%。
我们目前的顾虑是:
1、集资款上交是以李某的名义,年底的分红也会达到他的账上,我与李某之间该如何签订协议才能保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呢?
2、如果将来企业上市成功,集资金额拥有股权优先购买权。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争取我们出资的4万元的优先购买权呢?
3、我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需不需要去公证?这个问题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