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缴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倍内可以不用交税。
例如:
北京上一年(2012年)平均工资62676*3倍=188028

低于188028不用交税,超出部分交税。

例如:超出部分12000元,在公司工作10年,折每月1200元,低于3500不用交税。

例如:超出部分40000元,在公司工作10年,折每月4000元,高于3500需交税。具体:(4000-3500)*5%=15*10=150
这样算对吗?

对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缴纳个税理解是正确的。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供您参考: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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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1
非常正确。
如果还有四险支出,还可以按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平均扣除。
虽然结果正确,但是例子税率应为3%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5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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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