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订经济保证书,合理么?

保证书上无任何公司出具的公章或签字之类的,全部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资料,公司是大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不知道这个东西该不该签,签了会带来什么影响?不签还能怎么办?保证内容是:如被保证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赔偿被保证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充一句:担保书上的公司和签订合同上的公司不是一家公司 这样的话还有效力么?

企业不能将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即使被担保人违反企业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人提供最高院公布的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 195号。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依行政职权要求的担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经济犯罪中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高延民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表示自愿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至于高延民现在否认其为高峰岩的经济担保人,因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高延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人的连带民事责任。据此,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月 9日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上诉人高延民“担保”的,是高峰岩在被上诉人和平支行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和平支行与高峰岩在此期间存在的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高峰岩在此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或者严重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应当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这些行为,和平支行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的规定去寻求解决。如果把这些应当由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解决的问题纳入民法调整,和平支行就会因自己受损的利益已经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怠于追究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纪责任,也无需再主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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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9
公司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范围,那么劳动者可以拒绝签字,而且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以免公司在劳动过程中搞鬼。追问

但是我无法举证啊 就一张纸 上面没有任何公章 而且我签订合同也和要保证的公司不是一家 你懂我说什么吧···

追答

你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工,保证书不合理,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起诉两个公司。

追问

但是我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是不是就可以签了?因为我不是和我保证的公司签订合同,这个经济担保书也就不成立是吧?

追答

不要签字。

追问

0.0 还是不能签啊 能简单告诉我一下为什么吗?

追答

不能签的,如果公司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关系好,那么你维权就困难了。

追问

那关系肯定是杠杠的···o(︶︿︶)o 唉 谢谢了啊

追答

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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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29
这东西真的不能签,除非有附件说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要不,公司说你少接了一个电话让客户跑到别家去了,那不得赔死你?追问

不会吧 怎么说也是全国百强的企业的子公司 应该不会干出这么出格的事情吧

追答

公司或许不会,但你能保证公司的管理层不会?若有一天你得罪了领导,他给你小鞋穿,你就因为签了这个,到时你不得哭死?而且也没哪个公司是要求员工要赔偿损失的啊,最多就只是让你无条件走人。而且你说这个是百强的子公司,你自个能确定他说的是真的?

追问

应该是没问题的,集团老总来过,而且企业名字也差不多例如:XX集团 我们公司叫黑龙江省xx网络有限公司············但你说的是对的 我就怕到时候有人拿这个找茬·········

第3个回答  2015-12-21
公司可以为自己或者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本身是具有风险的,如果属于可控风险,那可以做,如果公司能力范围外的事,就得谨慎为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