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十天辞职后,公司有权让我随时走人吗?

我准备8月3号提出辞职,因为9月7号要离开上海。同事说在我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可能会没过几天就让我走人,我9月7号的飞机所以不想那么早就离职,如果公司真的让我提前离开,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吗?
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我知道的,我已经是过了试用期的员工并准备八月3号提粗辞职九月初离开公司。但是昨天我刚刚看到公司的《员工手册》上面说:“当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部门经理有权利决定员工何时离开”。我今天把合同拿出来仔细看了一遍,公司在没有给我员工手册的情况下于合同最后增加了一个补充条件:“我的签字表明,我已经仔细阅读并签收《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对其它相关条款予以认可确认”。这样看来合同与员工手册是相冲突的了,那我应该遵守哪一个呢?有点麻烦!劳烦各位大哥大姐!

1、37条赋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权,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辞职。但是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是为了方便交接工作,以及单位安排招聘事宜等。

2、公司不违法,从你提出辞职到单位批准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你劳动报酬即可;不是非得强制等到三十天以后单位才能同意。

3、员工手册中条款比较明确。

4、我们用工关系双方平衡,不能忽视了单位的利益,单位有权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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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29
新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