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8月3号提出辞职,因为9月7号要离开上海。同事说在我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可能会没过几天就让我走人,我9月7号的飞机所以不想那么早就离职,如果公司真的让我提前离开,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吗?
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我知道的,我已经是过了试用期的员工并准备八月3号提粗辞职九月初离开公司。但是昨天我刚刚看到公司的《员工手册》上面说:“当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部门经理有权利决定员工何时离开”。我今天把合同拿出来仔细看了一遍,公司在没有给我员工手册的情况下于合同最后增加了一个补充条件:“我的签字表明,我已经仔细阅读并签收《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对其它相关条款予以认可确认”。这样看来合同与员工手册是相冲突的了,那我应该遵守哪一个呢?有点麻烦!劳烦各位大哥大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