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我帮的那家公司,既不买保险,也不签合同,我还笨蛋的干了一年,从2007年10月干到了2009年1月.现在我想不帮了,是不是可以告这家企业.
每次问保险的事,都是说会买,就是不说什么时候买.
劳动合同法里说满了一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
如果我要告这个企业的话,可以告那些方面?
要全面的回答,千万不要把劳动法直接搬过来.我看了通篇,就是没怎么看明白.
第十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告企业,是不是要它从2008年2月开始以每月2倍的工资赔偿
如果我不做了,绝对干满了一年的,由我辞职,也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
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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