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十月底办的过户手续,过户时候没有进行物业交割。但房屋转让合同上有约定:过户前产生的费用由原房主承担,过户后产生的费用由新房主承担。今天有人提醒此事,就去物业查了一下,原房主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没交,跟物业联系后,他说叫我与原房主协商,如果他不交的话就叫我来交?请问这样做与法律上合理吗?这份钱该有谁付?是不是应该物业直接向原房主要钱,而不经过我?还有,如果原房主不付的话,我可以从我过户当天开始交物业费吗?还用不用与物业重新签物业服务合同?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