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体户阶段(分公司成立前1天注销)未签合同的被申请主体是谁?是个体户的话,那被申请人里只列了分公司总公司,会不会因为被申请人列错或者请求事项错误(未告个体户,未要求个体户赔偿)而导致个体户部分赔偿败诉?可以把个体户列为第3被申请人么?一份仲裁申请可以列个体户和分公司两个被申请主体么?现在仲裁申请已经提交审核,如果被申请人没列对,仲裁员会提示我改么?还是等官司打完判决时才说被申请人列错了?到底该怎么列被申请人?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分公司承接原先的个体户,则分公司负责个体户阶段的债务?
继承关系是什么意思?怎么证明
变更关系怎么证明呢请问?
追答您好,公司的变更和继承都存在变更登记,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