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物业公司与小区的服务合同在12月31日到正式到期,要辙离小区了,现在几十个员工安排去留成问题,但是员工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还有2个月期限,公司肯定是会把我安排到其他小区,现在工资太低了,我是不会去的,我也不会再留在本公司,我想通过这事得到补偿,我看了一下劳动法,根据劳动法来说,公司与我签定的合同是大部分是无效的,我来公司是四年多了,入职起半年后才买的保险,只是公司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给过3倍的工资, 我想要求公司补偿四个月的工资加补四个月的保险和入职时半年的保险及历来几年的法定加班费,我不知道合不合理,有可能吗?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